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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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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上訴被駁回 季炳雄維持囚24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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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押解季炳雄往高等法院時,沿途有警員駕電單車戒備。

 【本報訊】「新賊王」季炳雄05年因使用槍械拒捕及管有槍械彈藥等4罪被判監24年,早前「新賊王」就刑期提出上訴,但昨日上訴庭裁定季無法洗脫罪名,仍須繼續服24年刑期。

警方加強法庭內外保安

 46歲的季炳雄得悉裁決後,保持一貫冷靜神態,未有露出失望之情,他仍有機會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季炳雄及其黨羽吳振強昨繼續由衝鋒隊、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俗稱O記)等護送進出法院,警方在法庭加強戒備,設置保安檢查,出入的人均須經過金屬探測。

 季炳雄於01年在旺角被警察截停時使用槍械拒捕後逃脫。警方於03年接報於佐敦一單位,將正在熟睡的季炳雄連同黨羽吳振強一網成擒;當時季身旁有槍彈,而另一皮箱內就內藏槍彈及手榴彈等爆炸品;05年被判監24年。

吳振強申請上訴被駁回

 季炳雄早前提出上訴,要求洗脫開槍意圖拒捕罪,以及縮短其藏槍及爆炸品的刑期。惟上訴庭昨日駁回所有定罪上訴,但就調整部分刑期,然而季的總刑期依然維持24年不變;被裁定兩項管有槍械及爆炸品罪成,被判監10年的吳振強,昨日申請上訴定罪亦同樣被駁回。

 季炳雄指唯一一名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他開槍拒捕的女警,以往曾看過其照片,因此,定罪不穩妥及不安全,上訴庭承認認人手續在開槍案兩年多後進行,加上女警遲疑了10分鐘才認出季,確有瑕疵,但就認為警方當年讓女警看季的照片,是為了發通緝海報,一切是調查所需,合乎常理,加上陪審團裁決時已考慮了上述情況,故此駁回上訴理由。 此外,季炳雄就傳媒報道太廣令陪審團受影響及警員在庭上口供矛盾作上訴理由,同樣被駁回,原因是原審法官已就上述問題指引陪審團,陪審團已有所考慮。  

藏槍彈兩罪 同期執行

 季炳雄另指兩項在皮箱中管有槍彈及手榴彈兩罪明明同在一箱,不應分兩罪檢控,但上訴庭並不接納,指兩罪檢控元素不同,而且手榴彈比槍械更為嚴重,雖然同貯一箱,卻用薯片筒及襪子收起,兩罪不能相提並論,分開檢控未有不公。

 季炳雄又指該兩項罪名各被判監12年,最後共被判監17年,但兩者均於同一皮箱內起出,總刑期理應不多於最高刑期14年監禁,17年刑期明顯過重。上訴庭接納有關理由,將兩罪同期執行,但就由12年提升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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