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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港珠澳大橋專責小組會議上,協調小組曾就融資提出五套方案,各有利弊。其中方案四要求主橋項目採用國際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而對投資人性質則無任何要求。
在確定投資人後,由投資者負責組建項目公司,收費經營,且政府給予一定政策支持或補貼。而該套方案經討論,對所有投資者最為公平,理論上也有利於選擇最優的投資者。
實際操作難題多
然而,在協調小組對國際招標進行評價時也提出部分操作困難:首先,國際招標對政府管治水平要求很高,而大橋項目本身極複雜,又涉及三地,實際很難做到;其次,當項目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技術特別複雜、投資規模很大等),而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實際能力又有限時,由於公開招標的競爭程度較高,中標率過低,反而使真正的戰略投資者放棄或抬高報價,產生報價過高、招標結果不理想等現象;再者,國際公開招標的選擇和監督成本較高,不利於降低工程造價,對於本項目而言意味著可能進一步增加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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