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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謝白清深圳10日電】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徐曉路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如遇到非空難、非地震等原因失蹤的人員,必須在失蹤8年後,由當事人親屬到當地公安部門開具失蹤證明,然後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宣布失蹤人員死亡。
不按規辦理 會被處罰
徐曉路表示,被販賣到香港而失蹤的小孩,應屬於這種情況,失蹤小孩父母拿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再生育手續,這樣就可生育第二胎。據透露,不按規定年限和手續辦理再生育手續的人員,將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罰。
他表示,如果是空難、地震等特殊原因失蹤的小孩,父母向法院取得失蹤小孩的死亡判決書後,可到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第二胎的手續。徐曉路表示,失蹤人員必須在失蹤4年或8年,才能通過法律程序宣布其死亡,是因為這涉及到遺產繼承、配偶再婚、父母再生育等問題。
徐曉路補充說,如果生下的是殘疾兒童,則必須看殘疾的程度,由計劃生育部門確定能否再生育第二胎。他說,這已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純粹屬於計劃生育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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