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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昨日偵結,檢察官侯寬仁(中)、陳瑞仁(左)晚間出面說明起訴經過。中央社
【本報訊】綜合聯合晚報及東森新聞13日消息:台島檢方昨認定,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台北市長8年任期內,將不需憑據報銷的特別費台幣1,100多萬元(台幣,下同),存入私人薪資帳戶,未用於公務,又申報為個人財產,涉嫌貪污。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同案被起訴的還有前台北市府秘書余文。馬妻周美青則沒有被發現任何犯罪嫌疑。
馬太周美青未涉案
特別費是台當局編列給各級首長的特別津貼,其中一半須憑單據核銷,另外一半不須憑據報銷,可由官員在簽名後直接領用。長期以來,島內對特別費應的定性和動支缺乏明確規範。檢方昨日的起訴書認定,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將不需憑據報銷的特別費台幣1,100多萬元(約275萬港元),存入私人薪資帳戶,未用於公務,又申請為個人財產,涉嫌貪污。
偵辦檢察官陳瑞仁、侯寬仁、周士榆3人晚間接受訪問時表示,特別費依規定就是要使用,不用就有違法之虞,馬英九其實就像「騎贓車卻不換車牌、偷東西不曉得戴手套」,檢察官依法不能不起訴。令人驚異的是,檢方引用的法條,與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弊案」中被起訴法條相同。依相關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
捐款多與津貼無關
至於檢方認定馬英九將特別費納為己有之主要證據有二,一是其每月薪水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然其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妻子周美青之帳戶,差額超過5萬元。另一是馬英九於每年年底申報財產時,將所有存款均列入,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
女兒刷卡公款報銷
檢方更發現,馬英九在美留學的女兒刷卡費用,也出現在特別費的支出流向中,另有部分用於馬家中的水電支出。此外,馬之前表示特別費多用於捐款公益,但檢察官雖查出馬歷年來確有多項捐款,但這些捐款並非來自特別費。
秘書被控5幕僚緩訴
同案被起訴的還有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余文除涉及偽造文書外,檢方清查發現,余文另貪污76萬餘元據為己有。至於馬市府時代的市長辦公室秘書、幕僚共5人,均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
檢察官13日雖起訴馬英九與市府秘書余文2人,但並未有具體求刑,且馬英九於案發後捐款1,160萬元,檢察官因而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的態度予以從輕量刑。余文則雖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對於貪污部分並未自白犯罪,未具悔意,故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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