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前台北市長 馬英九
起訴罪名 貪污罪
涉案情節 7年多任內,涉詐領不需報銷單據的特別費1,117萬餘元台幣
被告二:前台北市府秘書 余文
起訴罪名 貪污罪
涉案情節 涉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報銷單據的特別費76萬餘元台幣
其他被告:前市長辦公室主任 廖鯉、秘書 李克齊等5人,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處分緩起訴。
檢方證據:
一、馬英九每月薪水15萬,卻固定轉匯20萬至妻子周美青帳戶,這裡的5萬元差額恐來自特別費。
二、馬英九每年財產申報,並未將公款特別費部分說明與列出,意味他已「佔為己有」。 單位: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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