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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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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道德審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2-15]

翁靜晶

 古人訓言不管同意與否,因忌恨某人,而騷擾其祖宗山墳,是缺德的行為,則無置疑之處。香港開埠百年,以盯蹤名人祖宗山墳炒新聞者,唯某傳媒「一枝獨秀」。李嘉誠父親和弟弟遷墳於柴灣佛教墳場,兩個新墳,盡收魔鏡(頭)之中。

 無奈是「道德審判」與「法庭定罪」,兩者不一定能搭上腔。正如,墳場是否禁止拍照,向來在法律中,沒有全盤劃一的規定。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有附表把香港所有墳場詳列,主要分為公眾墳場、私營墳場(包括各宗教之墳場及華人永遠墳場)及紀念墳場(如赤柱軍人墳場)。

 公眾墳場受《公眾墳場規例》管轄,當中「行為及舉止」條內,未有指明不可拍照,僅說不得故意騷擾任何喪禮、送殯行列或屬於宗教或悼念性質的集會,換句話說,如果在拜山時遭到記者拍攝,也只能以騷擾為理由禁止之。

 私營墳場及紀念性墳場之管理,由有關方面自行負責,其場地守則多未載於法律之中,只有華人永遠墳場(1112A章)及跑馬地香港墳場(132AJ章)例外。前者有權「強迫任何行為不檢的人離開墳場」(但未說明拍照算否「行為不檢」);後者較為明確,訂明嚴禁拍攝,卻只限落葬過程及儀式,才受保護,若攝下墓碑,則未算犯法。其餘者,乃是「各處墳場各處例」,譬如赤柱軍人墳場,向來就是攝影發燒友的熱門取景之地;而就算是「禁止拍照」的墳場,後果也止於驅逐出(墳)場,未至像在醫院拍攝般,可遭落案起訴!

 「死者為大」的觀念,法律並不保護!無論是禁拍落葬過程還是不得打擾儀式,所保護的對象,實都是仍活在世上的孝子賢孫。因此,只有少數的私營墳場,自定嚴厲守則,才有較完善保障。對比起來,醫院管理局附例明確定下「不能拍攝病人」,這豈不是得出一個概論︰生要往公立醫院,死要葬私人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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