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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表示,從來沒想過晚年買樓竟變成破產。 本報記者羅敬文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本港業主常被誤導,幾無招架之力。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稱,有業主曾被地產代理誤導而選購貴近百萬元的單位,但難與財團硬碰,故未有興訟,認為本港應立例規管保障小業主的權益。有大律師表示,港府應參考外國做法,立例規定買賣樓宇引入冷靜期,容許雙方期間撤銷交易。
小業主有冤無路訴?佘慶雲昨出席一個論壇時稱,業主會成立11年至今已處理逾4,000宗個案,其中九成涉及租客問題,餘下的個案大多與業主遭誤導有關,問題根本難以解決。他稱,發展商銷售樓宇慣用建築面積推銷,其實建築面積也包括公用地方,如大堂和走廊,但銀行借貸卻以實用面積計算,質疑不少發展商取巧。
律師倡設買賣樓冷靜期
佘慶雲表示,有業主半年前在西環疑被騙,業主有意購入33樓某單位,但代理突稱已出售,游說業主購買32樓同座向單位,價格800萬元。其後,業主在土地註冊處發現33樓單位只售700萬元,並知悉在購買32樓單位時,33樓的單位是未曾出售。業主本可向財團追回100萬元差額,但最後未有興訴,「小業主怎可與財團硬碰,發展商用的是股東的錢,倘小業主在官司中輸掉,隨時破產。」
出席論壇的梁先生稱,原與妻子購買百多萬元的單位養老,但妻子被一物業經紀誤導,以為那一份是預留單位的文件,而非買賣契約。現時要買下300多萬元的單位,自己沒那麼多錢,要晚年破產。
大律師黃瑞紅稱,本港買賣樓宇機制與外國截然不同,本港只側重保障發展財團的利益,她舉例說,外國設有買賣樓宇的冷靜期,倘小業主購買時受多個經紀的花言巧語而作出錯誤決定,有權在期限內取消交易,但須繳付部分訂金作為罰款。她建議本港可以引入為期5日的冷靜期,保障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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