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7年3月7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內地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天津濱海新區築巢引鳳傾力打造投資熱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07]
放大圖片

——濱海新區負責人就國家出台一系列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文/本報記者 李文林、姚萍 實習記者 張嵐 攝影/焦永普

 《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強調:「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重大舉措,是實施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是一項涉及諸多方面的系統工程,各有關方面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統一認識,同心協力,勇於創新,紮實工作,努力開創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新局面。」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利於提升京津冀及環渤海地區的國際競爭力。」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未來五年,國家將「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等條件較好地區的開發開放,帶動區域經濟發展」。隨之國務院及國家各部委推出加快濱海新區建設的一系列優惠政策。日前濱海新區管委會負責人就各項優惠政策的詳細內容和實施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2006年5月26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對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進行了全面而詳細的闡釋,此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等部委以及天津市政府又先後頒發了一系列支持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優惠政策,為濱海新區築巢引鳳傾力打造投資熱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濱海新區經濟體制改革「先行先試」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摘要)

一、總部經濟

 (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二)對已在我市註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額,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五)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二、金融業

 (一)對新遷入天津市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元。

 (二)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三)對金額企業在天津市規劃的金融區或金融後台營運基地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業向天津市中小企業、個人和農戶發放貸款和擴大集合信託規模,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

 (五)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六)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三、物流業

 (一)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採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於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對航空公司在天津機場新增並經機場確認的航線航班,其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在2013年前全額返還,作為航空公司航線運營的補貼;市財政設立航線培養基金,對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機場的客貨航班航線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航線運營資金補貼。

四、中介服務業

 (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二)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及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和資信管理公司等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為我市鼓勵產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六)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國務院關於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摘要)

一、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意義

 天津濱海新區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三個行政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東麗區、津南區的部分區域,規劃面積2270平方公里。經過十多年的開發建設,天津濱海新區已經具備了進一步加快發展的條件和基礎。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利於提升京津冀及環渤海地區的國際競爭力。天津濱海新區位於環渤海地區的中心位置,內陸腹地廣闊,區位優勢明顯,產業基礎雄厚,增長潛力巨大,是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窗口。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促進這一地區加快發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環渤海地區的對外開放水平,使這一地區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釋放潛能,增強競爭力。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利於實施全國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天津濱海新區的綜合實力不斷增強,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是繼深圳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之後,又一帶動區域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極。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有利於促進我國東部地區率先實現現代化,從而帶動中西部地區,特別是「三北」地區發展,形成東中西互動、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利於探索新時期區域發展的新模式。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把握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特點,用新的思路和發展模式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有利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走出一條區域創新發展的路子。

二、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改革開放,進一步發揮優勢,堅持高起點、寬視野,注重科技創新和自主創新,突出發展特色,改善發展環境,用新思路、新體制、新機制推動新區不斷提高綜合實力、創新能力、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在帶動天津發展、推進京津冀和環渤海區域經濟振興、促進東中西互動和全國經濟協調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走科學發展之路;堅持突出發展特色,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堅持推進改革開放,用改革開放促開發建設;堅持科技創新和自主創新,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堅持增強服務功能,帶動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切實發揮土地對經濟建設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堅持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新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和諧社會建設與全面發展。

 天津濱海新區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務環渤海、輻射「三北」、面向東北亞,努力建設成為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逐步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主要任務是:以建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契機,探索新的區域發展模式,為全國發展改革提供經驗和示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中心環節,進一步完善研發轉化體系,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充分發揮區位、資源、產業等綜合優勢,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努力提高綜合競爭力和區域服務能力,提高對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建設若干特色鮮明的功能區,構建合理的空間佈局,採取有力措施,節約用水、集約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率。搞好環境綜合整治,維護生態平衡,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人與自然、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相和諧。推進管理創新,建立統一、協調、精簡、高效、廉潔的管理體制。

三、切實發揮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批准天津濱海新區為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並從天津濱海新區的實際出發,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要堅持重點突破與整體創新相結合、經濟體制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相結合、解決當地實際問題與攻克面上共性難題相結合,不斷拓展改革的領域,通過綜合配套改革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近期工作重點是:

 ——鼓勵天津濱海新區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融開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則上可安排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本著科學、審慎、風險可控的原則,可在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金融業綜合經營、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外匯管理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進行改革試驗。

 ——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於土地節約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創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調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試驗。

 ——推動天津濱海新區進一步擴大開放,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為適應天津建設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創新體制、分步實施的原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天津港東疆港區設立保稅港區,重點發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積極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的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區域整合。

 ——給予天津濱海新區一定的財政稅收政策扶持。對天津濱海新區所轄規定範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天津濱海新區的內資企業予以提高計稅工資標準的優惠,對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予以加速折舊的優惠;中央財政在維持現行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在一定時期內對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予以專項補助。

四、認真做好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各項工作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強區域合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採取有力措施給予支持和幫助。有關方面要加強對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工作的宏觀指導和協調,研究建立必要的協調和協作機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條件和面臨的挑戰,精心籌劃,周密部署,通力協作,使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順利有序推進,並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務。要進一步研究,細化完善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專項方案,並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報批後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結合天津濱海新區的實際情況,抓緊研究出台具體的政策措施。要認真研究解決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摘要)

一、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並經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疊加執行。

二、 關於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

 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1、 按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6年7月1日前購置並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應在其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2、 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公佈的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已採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3、 對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後,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4、 企業可以在不高於40%的幅度內,自主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企業也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該範圍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

三、 關於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

 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具體口徑,比照本通知第二條第1項規定執行。

 四、 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採取事後備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附註說明,不得審批;通過建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攤銷)台賬,進行動態管理。

 五、 本通知適用範圍限於天津濱海新區所屬的塘沽、漢沽、大港三個生態城區以及先進製造產業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濱海化工區、臨空產業區、海港物流區、濱海中心商務商業區、海濱休閒旅遊區等七個功能區。

 六、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今後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天津濱海新區外匯管理政策的批覆》(摘要)

 一、提高部分新區試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至100%

 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可選擇部分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區企業試點,自主決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期限、數額。新區試點企業服務貿易管理,從事前監管向事後監管轉變,只需提供合同、發票或其他商業單據中任意一項材料,即可辦理服務貿易購付匯手續。新區試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等納入外匯賬戶管理系統。

 二、改革進出口核銷制度

 新區可做為貨物貿易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經與當地海關、稅務部門協商一致後,符合條件的新區試點企業不再到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辦理逐筆核銷手續,改由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其貨物貿易進出口收付匯實行總量核查。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商當地稅務部門制定具體方案後,可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電子信息,作為辦理出口退稅依據。

 三、整合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惠外匯管理政策

 整合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優惠外匯管理政策,統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等特殊區域外匯管理,加快管理模式創新,放寬限制,簡化手續,促進新區國際物流中心建設。

 四、有序放開新區企業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和運作

 (一)新區企業集團可以集中辦理境內關聯公司與境外關聯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進出口收付匯,並在委託貸款的法規框架下實行境內成員公司外匯頭寸集中管理。

 (二)在新區設立財務中心或者資金中心的企業集團,可在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離岸業務的境內銀行開立離岸賬戶,集中管理其境外成員公司外匯資金和其境內成員公司經批准向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但其吸收的境外成員公司資金應當納入外債統計,且其境內成員公司不得將該離岸賬戶內資金調入境內使用,如該離岸賬戶向境內其他賬戶匯入資金,視同從境外匯入資金管理。

 (三)符合條件的新區企業集團可在核定的境外放款額度內購匯向境外關聯公司或境外投資企業放款,境外放款資金在核准的額度內周轉使用,並可在天津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

 五、改革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允許在天津註冊並在新區經營的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總行(部)及外資銀行分行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正負區間管理。

 六、改進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方式

 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商當地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門同意後,將外商投資企業中長期外債按餘額納入「投注差」管理。

 七、放寬個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外匯管理

 新區試點企業員工經批准後,應當集中委託境內機構,按照試點企業股權激勵計劃以自有外匯或者購匯購買、持有與所屬企業相關聯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股票期權,出售股票的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後,可以存入銀行或結匯。

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為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服務的實施意見》(摘要)

 為充分發揮引進國外智力對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天津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的精神和引進國外智力「十一五」規劃提出的任務,結合天津市有關部門提出的引進國外智力需求,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把服務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引智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擺在突出位置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給引智工作提供了新的機遇和發展空間,要充分認識做好天津濱海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重大戰略意義,把服務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引智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落到實處,努力把濱海新區建成全國的引智示範區。

 二、重點支持領域

 (一)支持濱海新區擴大國際人才交流領域,提升交流水平和層次,為進一步提高濱海新區對外開放水平、建設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服務。

 (二)支持濱海新區引進國外優秀人才、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加快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的建設。

 (三)支持濱海新區圍繞發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創新等方面引進國外智力,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促進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的建設。

 (四)支持濱海新區有關部門借鑒國外經驗,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重點是在金融管理、土地管理、財稅管理、人才管理等領域的創新。

 (五)支持濱海新區在城市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方面,積極引進國外智力,為建設功能特色鮮明、空間佈局合理、環境優美宜居的生態型新城區服務。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