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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斷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民眾參與立法越來越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
本次人民代表大會對物權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兩部重要的法律進行審議,從而進一步凸顯了全國人大這一中國最高權力機構也是最高立法機構的地位。權威法學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在接受本報專訪時強調,本屆人大立法有四大特點: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強調經濟立法、社會立法和其他立法協調發展;民主參與立法越來越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
首先,立法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胡錦濤總書記2004年9月15日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五十周年的講話中明確提到「要以法律體現五個統籌」,即 「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這是本屆人大立法的一個突出特點。
協調發展 尤重社會立法
其次,調整了過去以經濟立法為中心的立法格局,轉而強調經濟立法、社會立法和其他立法協調發展。尤其是凸顯了社會立法的內容和要求,包括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在十屆人大以前社會立法所佔的立法比例通常只有2%-6%,現在有的地方社會立法已經達到了50%-60%,經濟立法過去的比重通常在40-60%,現在有所下降。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
第三,民主參與立法越來越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如立法聽證會的召開、物權法聽取民眾意見以及04年修憲聽取各方意見都充分發揚了民主。包括立法規劃的公開和徵求意見,還有立法草案徵求意見,專家參與各種座談會。
第四,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表現在:其一,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使法律條文和它的規範進一步完善。其二,體現了實事求是原則。其三,立法技術中包含的質量水平越來越高。其四,制訂新法和修改舊法結合進行。而且,修改和補充舊有法律的比重越來越大,說明社會在轉型,過去一、二十年前制定的法律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另方面,構建和諧社會對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一些法律主要體現的是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不完全適應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修改。
目前已經修改的法律條文約佔整個立法比例的50%。 ■本報兩會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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