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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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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會主席 職能等同法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15]

 【本報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法律程序,如果有法律代表對法官的立場存疑,可向法庭提交要求撤換法官的申請,法官將聽取贊成及反對撤換法官的申請,並由法官自行決定自己是否應該被撤換。如果申請撤換一方不滿結果,有權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律師謝連開指出,根據一般法律程序,由政府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所召開的會議,其實與法庭聆訊類同,而主席的職能亦等同於法官。法官會於正式開庭前申報利益,以示公平。

 法官一旦作出更換,之前所有證人的供詞將會全部失效,並由新任法官重新聆聽證人供詞,而既有的證物及文件,則將會「順利過渡」至新法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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