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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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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承認曾噴濕李蘊胸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22]

 【本報訊】《壹本便利》去年6月刊登14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一案,昨於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負責李蘊當日服裝的記者供稱,拍攝前已知道李蘊需要濕身拍照,她也曾向李蘊所戴的隱形胸圍上噴水。裁判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下月16日裁決。

 3名被告依次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其雜誌總編輯袁彩玉(34歲)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日前被裁定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名表證成立,辯方昨日傳召3名證人作供。

指李母同意穿貼身衣

 負責李蘊服裝的記者何嘉欣,昨在庭上直認,事前已知道李蘊濕身拍照,目的是要營造6月夏天清涼與自然的感覺,但她並沒有參與該項決定。她又承認有噴濕過李蘊穿著的隱形胸圍「Nu Bra」表面,指李蘊經理人和母親亦批准這些衣服,李蘊本人亦沒有表示擔心,不過她也補充,當日的隱形胸圍中間有一個扣子,用以拉緊兩邊胸部,由於胸圍以黏性貼緊皮膚,遇水或穿戴者舉止過大時,都會鬆脫。

 辯方其後傳召《壹週刊》時裝編輯陳明鑽上庭,表示李蘊當日所穿的衣服十分普遍,好像吊帶背心襯背心外套等,屬於夏日時分少女流行的服飾,但控方則質疑時下少女會否穿著李蘊的衣服濕身,現身公眾地方,陳否定這是一種潮流。

 《壹本便利》社長殷明偉亦有上庭作供,他解釋,各同事需於雜誌「出街」前7天內籌備內容,逢周一、周二召開會議商討封面和標道,並在下一個周一晚上印刷;印刷前,由總編輯與社長審視內容、版面編版、設計等。殷續稱,次被告職責範圍包括時事和潮流組,兼顧行政運作,而娛樂新聞事務則由執行總編輯負責。

控方指總編輯難推卸責任

 控方陳詞時強調,雖然次被告宣稱案發期間正值病假,但她在印刷出版前曾瀏覽過出版內容,並未有表示照片負面而警告任何人,作為總編輯實無法推卸責任。但辯方堅持照片中李蘊沒有露出胸部,拍攝的衣飾普遍,在各大傳媒中亦經常見到,次被告因病休假,責任應落在社長和執行總編輯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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