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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騙綜援案定出量刑指引。圖為高忠強及梁惠淇夫婦在海嘯後獲救,事後揭發騙綜援案。資料圖片
【本報訊】在南亞海嘯中被揭發騙綜援罪成的梁惠淇,獲裁判官輕判緩刑,律政司向原審法官及上訴庭提出覆核被拒。上訴庭昨下判詞指出,案件干涉金額只是2千多元,而且梁並非利用公帑揮霍度日,且符合申領綜援的資格。此外,上訴庭亦應律政司要求,定出需要即時監禁案件的刑期指引︰涉及金額少於5萬元,判監9個月以下;涉及金額超過20萬元,判監24個月以上。
上訴庭拒律政司提覆核
上訴庭法官於判詞中稱,梁惠淇所欺騙的金額只有2,475元,其綜援金全是用於她和女兒的實質生活,外遊花費卻是來自丈夫高忠強。再者,梁惠淇本身符合綜援申請,唯一欺騙社署的只是與丈夫失去聯絡。法官希望她經歷滅頂之險後能積極反省生存價值及明白自力更生洗脫貧困的重要性。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要求上訴庭就欺騙綜援定出量刑指引,並要求判以阻嚇式刑罰。然而,上訴庭雖認為綜援案件有普遍性的趨勢,卻認同前線裁判官處理弱勢社群欺騙綜援時判以非監禁刑式更為適合,只在某些蓄意及持續欺詐案件中,才應判以即時監禁。
政府須加強宣傳公民意識
此外,上訴庭又定出需要即時監禁案件的刑期指引︰涉及金額少於5萬元,判監9個月以下;涉及金額5萬元至10萬元,判監9至15個月;涉及金額10萬至20萬,判監15至24個月;涉及金額超過20萬元,判監24個月以上。
上訴庭又同意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協助真正需要的人士,任何人以不誠實手法騙取公帑是社會不容,但認為嚴刑峻法非改變社會不良行為的靈丹妙藥和唯一方法,政府需要以其他措施如宣傳或教育來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也可為身體健全但仍需領取綜援人士增加工作機會,令他們可以自力更生。另方面,政府亦需要嚴格審查綜援申請人背景,以及制定法律監管綜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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