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中央電視台揭發香港「欺客事件」,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鄭汝樺昨日宣布,政府將從加強執法、收緊法例及加強監察、擴大宣傳等方面著手,確保本港旅遊業健康發展。我們認為,有效打擊欺騙遊客的不法奸商,關鍵是要有人舉報。由於受騙的內地遊客向香港有關方面舉報,確實存在路途遠、交通費貴等實際困難,有關部門應該為內地遊客舉報香港奸商提供實質性的協助,以加強打擊欺客謀財的昧心商戶,維護香港的商業信譽。
每年內地訪港旅客數以千萬,不法奸商如果下了歹心腸:只要十分之一旅客騙一次,就已經「發過豬頭」,他為甚麼不狠狠下手?而內地旅客基於路程、時間及交通費用的限制,加上對本港消費投訴渠道不熟悉,本港奸商又通常在售貨單據上做手腳,都增添了內地旅客成功投訴本港奸商的難度;更何況奸商遭投訴、被扣滿分還可以改換招牌,重操舊業,更加吃髓知味、有恃無恐。在這種情況下,14日退款扣分機制,對阻嚇存心騙客的不法奸商成效不彰。
因此,當局不能只是口頭上呼籲內地旅客主動投訴本港的不法商戶,還必須考慮提供更為實際的協助,包括由本港的內地辦事處協助轉介投訴個案;通過兩地消委會合作機制追討;由政府撥款和業界集資,成立內地旅客檢舉香港不法商戶獎勵基金,以鼓勵內地旅客舉報本港商戶的不法行為。
不良商戶以欺詐手段經商已屬違法行為,對其懲罰僅僅是扣分,即使是勒令關門也過於寬鬆,其巨額非法收入與受處罰的經濟損失相比,根本是一本萬利。商戶的真正所有者並未受到任何刑罰,可以另起爐灶,又再坑騙旅客。對付經濟犯罪,一定要令犯法者不僅無利可圖,而且要承擔巨額罰款。當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一是加重罰款,二是考慮立法規定以欺詐手段經營的商戶老闆要承擔刑責,以加強阻嚇作用。同時,政府還須成立專門的法定機構監管本港旅遊業的規範化操作,盡快改變目前政出多門,由旅遊業議會「自己人監查自己人」的局面,改變屢禁不絕的欺客宰客「無王管」現象。(文匯社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