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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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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扣分制前年實施

 旅遊業議會於2005年4月25日起實施扣分制,要求旅行團帶隊前往的商店,必須先向議會登記,議會亦要求已登記的店舖保證,若顧客不滿貨品,店舖須在14天內百分百退款﹔如果不退款,議會會根據投訴情況商定扣有關店鋪3-5分,情節嚴重的會扣10分。店舖兩年內一旦被扣滿30分,議會將暫停或取消其登記,議會屬下的旅行社會員不准安排旅客到訪購物,否則一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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