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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昨駁回恆豐證券及該公司負責人張華峰,就證監會對他們作出的公開譴責及分別罰款45萬元及5萬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證監會指出,該會發現恆豐及張華峰犯有以下失當行為:1,未能於2003年12月8至11日的四天內將恆豐的速動資金維持於規定的水平。證監會發現短欠數額事關重大,由9,098,000元至22,022,000元不等,違反了《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2,證監會另先前曾就恆豐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而兩度向該公司發出警告。有關警告函分別涉及在2003年5月及2003年11月(較本案的違規事件早一個月)發生的違規情況。
證監稱,上述違規是在三宗招股期有部分重疊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相繼進行期間,導致市場成交金額龐大的情況下,恆豐為了向客戶提供融資而支取多筆大額短期貸款所引致的,且恆豐及張均知道規定的速動資金限額會跟隨其貸款額而按相若比例提高。故恆豐及張未有充分監督負責監控規定速動資金水平的職員。
上訴審裁處在駁回恆豐及張的上訴申請時指出,審裁處認為《財政資源規則》代表著維護市場內投資者的利益的重要法定保障,任何人不應以「純屬技術問題」而作為支持違規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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