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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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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職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4-18]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從世界各國憲政的提名實踐來看,負責提名的機構未必一定要由選舉產生。因此以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代表與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代表組成提名委員會應當是可行的選擇。

 報載策發會正研究如何產生最終實現普選之時的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其組成及提名門檻等各種方案,但卻沒有討論該提名委員會的職責,使筆者覺得奇怪。就好比廚師炒菜,渴求材料的組成和調配料,但卻不考慮食家體質和對營養的要求一樣,充其量只是二、三流的廚子,應付流俗的胃口,但終究不能成為頂級的庖丁。

不能僅衡量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

 其實,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提名方式是為履行其職責服務的,故不能僅僅衡量其代表性。以立法會或選舉委員會為提名委員會,基本上滿足了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只是程度上有不同。但如以履行提名的職責而言,卻值得商榷。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在此對中央政府負責在前,對香港特區負責在後,雖然並不足以證明對中央政府負責比對香港特區負責更為重要,但至少是同樣重要。為了使行政長官能夠履行雙重負責的責任,經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所有行政長官候任人,不但要被香港特區所接受,而且要被中央政府所接受。如被提名者只能被香港特所的接受,或只能被中央政府所接受,或不能被任何一方所接受,則意味著提名委員會未能正當履行其職責。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可能就會出現嚴重的不利於香港特區的後果。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兩者相互依存,未經當地選舉或協商,中央政府不得任命;未經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任人不得就職,中央政府的任命是實質性的,既可以任命,也可以拒絕任命。一旦出現中央政府拒絕任命而又缺乏適當補救機制的情況,則只有通過當地協商提出可以被中央政府接受的人選一途,以免發生憲政危機。這樣做也許是香港特區民主進程的倒退,但又是迫不得已的。因此,提名委員會能否提名出既能向香港特區負責而過半數當選、又能向中央政府負責並為中央政府所任命的人選,是該委員會能否履行其職責的重要標誌。

立法會並不適應提名行政長官

 以此來衡量,立法會並不適宜提名行政長官。目前反對派在立法會佔25個議席,按八分之一的提名要求,可以提出三名「反對派」候選人,包括不擁護基本法、不願意執行基本法、因而不能被中央政府接受的候選人,但在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態下又不能完全排除當選之可能,這樣的提名委員會可以被認為未能正當履行其職責。

 以選舉委員會充當提名委員會,比立法會要好些,其代表性也更為廣泛,但從長遠來看能否履行提名的職能仍有待觀察。目前「泛民主派」中已有人提出重組功能選舉的團體代表票為個人票問題,這種安排也可能套用在選舉委員會中的不少小界別身上,進而使選舉委員會發生不利於履行其提名職責的轉變,因而也未必得宜。

 為了有利於提名委員會履行其職責,該委員會應由兩部分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所組成,從世界各國憲政的提名實踐來看,負責提名的機構也未必一定要由選舉產生。因此以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代表與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代表組成提名委員會應當是可行的選擇。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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