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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與發展商條件談不攏拒絕搬遷,一度成為陸地孤島而鬧得全城沸騰的「重慶釘子戶」,隨著雙方取得共識,樓宇在全國關注的目光中徐徐倒下而落幕。這個擾攘多時的事件雖然告一段落,然而一石擊起千重浪,事後有關「釘子戶」的新聞接連不斷地在報上相繼出現,而與事件息息相關的「物權法」亦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故此,了解「物權法」的內容及相關知識,對明白當代中國的發展及轉變有極大的幫助。
在內地,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開發商獲得的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所規定的期限為70年。不過,業主取得的房產擁有權則是永久的。按照現行規定,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皆無償收歸國有。當然,在期限屆滿之時,市民可以申請續期,批准後重簽合同及支付出讓金便可繼續使用。一旦不獲批准,市民就有可能失去住房。令居民擔心的是,一旦期限屆滿,發展商會利用上述的條文而圈地或強制拆遷因而蒙受損失。故此,這個被喻為「土地計時炸彈」的使用權期限,令不少房地產投資者憂心忡忡。
於1998年起草啟動
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發展,內地房地產業一日千里,然而上述的土地使用期限卻成為了大眾市民的一個隱憂。於是,在1998年《物權法》的起草正式啟動,而負責起草草案的中國社科院物權法課題組及中國人民大學物權法課題組分別於99及00年完成建議稿,經多番的諮詢及修改後,於04年正式形成《物權法》草案,進一步確定物權法完善保護私人財產權的路向。草案在今年3月獲得通過,並將在10月正式實施。
該法案明確為財產帶來法據上的平等保護,法案中列明「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產權的擁有者帶來保障。例如《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將自動續期。
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只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便可順利進行。法案核心起草人王利明指出,按照物權法規定,續期沒有條件限制,故百姓完全不必擔心房子被破壞掉、老無所居。
商人開發房產要合理補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物權法》另一核心起草人梁慧星解釋,《物權法》的最基本意念是只有發展符合公共利益才可以徵用土地,「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等均屬於社會公共利益。而「經濟開發區」、「舊城改造」、「商品房開發」卻不屬此類。
故此,商人發展房地產,要逐戶和居民或農民去談,並提供合理賠償在「你情我願」下才可進行合法的改建。然而,若果發展商補償條件,而住戶誓死不搬令對方損失巨大,便涉及「物權濫用」,法庭有權頒令逼遷。不過,當中的概念仍有存在爭議的地方,例如甚麼是合理的補償,是該根據當地平均樓價的市值?或是按樓原本買入的價格?故此,即使法案正式實行,發展商仍要透過多次的會談與物業擁有者達成共識。
香港曾因收地變成警民衝突
其實,「釘子戶」的事件不只在內地出現,本港亦不時出現相關的事件。在1999年,上水石湖新村的居民便曾因收地的爭拗而演變成警民衝突。
當時政府為進行梧桐河防洪及擴闊工程需回收土地,但當地村民一直未就賠償和安置問題與當局達成共識而堅拒遷出。事件最後更演變成暴力衝突,更有居民一度試圖引爆石油氣。故此,了解物權法、善用物權法,將可更有效減少社會上的衝突,對締造和諧社會帶來積極性的影響。
■記者 李浩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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