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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區分了應該公開的信息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範疇。 新華社
【本報訊】據中新社24日電:中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發佈、政府網站、信息查詢場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等四種方式及時獲得政府信息,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也可以按照對等原則通過中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渠道來獲取政府信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今天上午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答記者問時作出如上表示。
為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方便、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條例從以下四方面作了規定:
一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四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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