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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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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要求上市公司限期建披露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4-30]

 【本報訊】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貫徹落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6月30日前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

 新華社引述證監會負責人說,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並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

 中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有關人員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被證監會依法調查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股東應按規定在調查期間保持靜默,不得擅自發表意見。

 在涉及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期間,證監會高度關注將上市公司股價波動,如發現異常,或存在澄清公告與其後申報前後不一的,將要求有關方面充分說明,對不能充分舉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的,證監會將在審核中「實行冷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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