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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對於澳門警方向天開槍示警,有本港前線警務人員表示,類似情況不會在港發生:「警隊有內部守則,只有3種情況下警察才可開槍,包括自己生命或他人生命受威脅時、面對嚴重及暴力罪犯時,以及在宣布暴亂、暴動期間。」
示威者逃跑 混亂或擴散
本港前線警員劉先生表示,對天開槍存在一定危險,因為子彈射出後,會因地心吸力下墜,可能造成他人損傷。他認為,如果是本港警察,在同類的情況下,會先用胡椒噴霧等其他方法,控制過激示威者,因為示威者一旦遇上射擊型武器襲擊,通常都四周逃跑,屆時非但不能壓止騷亂,更可能令混亂擴散。根據香港警員使用槍械、胡椒噴霧和警棍的指引,不論是開槍或只拔槍示警,或者是使用胡椒噴霧,警員在事後同樣要提交報告和陳述理由,是否有違守則。當警務人員趕至混亂現場後,若示威者持槍甚至開槍或持有武器傷人,嚴重威脅市民和警務人員生命安全時,執法人員才可按情況開槍還擊或拔槍示警喝令示威者投降。
另外,在世貿期間鎮壓韓農時,本港警方亦曾使用一種「以大吃小逐個擊破」的排陣戰術,在這種戰術下,警方主要以持膠盾的「拘捕排」打頭陣,既可不斷向前推進,也能加強方陣靈活性。若示威者不理勸告,警員就會把人群包圍,然後不斷縮窄範圍,再將人群隔開數段,由衝鋒隊員制服及帶走示威者,盡量減低示威者受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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