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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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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送達傳票 加強執法成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04]

 積哥老友阿釗工作的公司早前突然結業,並拖欠員工強積金,但以他所知由於公司已結業,積金局的傳票未能送達其前僱主,因此暫時未能追回欠款。

 積哥說,他也知道積金局執法時有時會遇上困難,但積金局亦不時會檢討法例,必要時更向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務求使法例對僱員作出最大的保障。因此最近向立法會建議修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當中便包括擴大送達傳票的渠道。

 其實,當積金局決定向違規僱主提出檢控時,會先由警方或執達主任根據《公司條例》向法人團體送達傳票。現時《公司條例》訂明,傳票可藉留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藉郵遞送交公司註冊辦事處的方法送達有關公司。

 不過,假如公司的註冊地址失效,例如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導致無人認收傳票,傳票就無法有效送達,影響積金局條例執法成效。因此積金局最近亦建議擴大送達傳票的渠道,令傳票亦可送至僱主的業務地址,以增加成功送達傳票的機會。

 此外,根據《強積金條例》,自僱人士亦須為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然後按規定依時繳付供款。一旦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條例,即屬違法,有關案件會依照《裁判官條例》所規定,於案發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刑事法律程序。不過積金局為加強執法成效,最近便建議修訂有關條文,把提出刑事法律程序的時限由原來的案發後六個月內,改為積金局發現或獲悉該罪行後六個月內。

 其實強積金制度是為就業人口提供基本退休生活保障,因此自僱人士亦應為未來設想,並遵守法例定時供款。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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