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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駐澳門記者王海濤、見習記者許宗璿10日電】澳門初級法院今日對一宗由廉政公署負責調查的2001年立法會選舉賄選案作一審宣判。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不當扣留證件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於3個月內向特區政府賠償澳門幣1萬元。
兩名被告分別為雲石商人黃天海(男,39歲)及連鎖超級市場經理劉日葵(男,42歲),兩人被控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了1項不當扣留證件罪。合議庭法官宣判時表示,庭審時經過聽取多名證人及廉政公署人員對事件經過及結果的證言,並綜合卷宗內的其他證據作分析,法庭判定兩名被告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均得以證實,考慮到兩名被告主動承認大部分事實,亦鑒於兩名被告均屬初犯,故判處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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