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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西醫方嘉揚在未有親身為病人診症,卻收取特別診症費及多日診金,醫務委員會指他不可信,裁定他專業行為失當,需要除名3個月但緩刑1年。醫委會建議醫生,若要收取特別診症服務費用,應事先通知病人收費水平,以免超出病人的負擔,並要以書面記下診症紀錄,避免日後引起爭拗。
案情指出,腦神經專科醫生方嘉揚04年3月26日在港安醫院,為一名外籍病人診症前,只在電話為病人講解病情,卻收取5000元特別診症服務費,病人留院5日期間,方氏兩日未有巡房,但收取五日診金,合共13500元診金,並向保險公司稱已為病人診症,病人遂向醫委會投訴。
經過兩日聆訊,醫委會指投訴的外籍病人誠實可信,相反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是不可信的證人,並發現醫院房間並無他的巡房紀錄,卻收取特別費用,裁定他一項專業失當罪名成立,需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名3個月,緩刑1年。至於2項有關巡房的控罪,則因證據不足而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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