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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香港杯外交知識競賽」已經完成準決賽階段,本版現刊登外交小知識與讀者分享。由中國外交史上不同的概念及事件,到與接待禮賓相關的知識,本報將為讀者一一介紹,一方面增進學生及市民對外交的認識,協助推行國情教育,另一方面亦配合競賽「感知外交,增長才識,認識國家、共創未來」的宗旨。
中國當代外交史名詞解讀:中蘇邊界談判
中蘇邊界是世界上最長的國界之一,全長共7,300多公里。歷史上,沙皇俄國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共侵佔15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並未立即提出此問題。但自從赫魯曉夫惡化中蘇關係後,兩國邊界爭端不斷。1960年蘇方挑起第一次邊界衝突。在中國倡議下,1964年2月至8月,中蘇邊界談判在北京舉行。
關於邊界問題,中方提出,應該分清歷史是非,肯定中國清政府和俄國沙皇政府所簽訂的有關兩國邊界的條約是不平等的;但中方仍願意以那些條約為基礎,全面解決中蘇邊界問題,不要求收回沙俄通過那些不平等條約從中國奪取的150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至於任何一方違反那些條約而侵佔的另一方的領土,原則上必須無條件歸還對方,但雙方可以根據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考慮當地居民的利益,對邊界上的一些地方作必要的調整。
可是,蘇聯政府在談判中採取極端霸道、無理的態度:一是不承認歷史上中俄之間所訂邊界條約的不平等性;二是不同意以這些條約為依據來解決問題;三是不承認中蘇之間邊界線上存在有爭議的地區。1969年9月11日在北京機場和周恩來總理會晤時,柯西金曾接受「爭議地區」的概念,可事後不久,蘇聯領導又予以全面否認。蘇聯政府的乖張態度,反映了蘇聯對華政策的大國主義情緒。當時,這種立場不改變,邊界問題就難以求得合理解決。
禮賓知識答與問
問:外交人員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嗎?
答:外交人員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但是,這並不意味外交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拒絕作證。只要派遣國政府同意,外交人員也可為某一案件作證。
作證的方式一般是,提供書面證詞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館聽取證詞,當然也可以親自出庭作證。但是,有的國家法院,按其國內法隨意下令要外交人員出庭作證,這是不能接受的。
參考網頁: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quiz.fmcoprc.gov.hk/chn/
資料來源:「第一屆香港杯外交知識競賽」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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