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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私人補習社女導師蔡淑芹(見圖), 因小四女生欠交功課,用木尺打女童手掌200下,早前被裁定兩項毆打襲擊罪成,被判罰款2千元;律政司指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求覆核失敗,昨再度於高院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法官認為案情嚴重,但考慮導師的背景後,決定改判囚3個月,緩刑1年,並向她發還2千元罰款。
原判罰2000元獲發還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原則錯誤,縱然他認為被告跟女童的關係不足以加重刑期,又沒有證據顯示教員打學生已成普遍的現象,但任何人以18吋長的木尺擊打女童手掌200下也絕不能接受;再者,罰款只能適用於較輕微的襲擊案件,本案被告在女童閃避打手掌時以尺打她的臉和腿,顯然不屬輕微傷人性質,法庭是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又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兒童。
法官又指,辯方雖呈上多封求情信,多指被告為人盡責,但法庭必須根據案情而量刑;由於被告否認控罪,可見她毫無悔意,加上其丈夫身患重病,她須獨力肩負照顧一對子女的責任,故社會服務令並非適合的刑罰,考慮被告一直行為良好,遂改判緩刑令。
上訴庭副庭長鄧國禎一度慨嘆當老師甚艱難,而香港的小朋友也並不易教,他又指在開庭前曾以間尺試打自己手掌,雖然力度不大,但都「幾痛」。律政師指被告用以打女童的木間尺長達18吋,雖然算不上厚,但並非裁判官所指是軟弱無力,即使被告用力不大,女童的手掌仍受相當的壓力;再者,控方呈堂的照片是在案發翌日拍攝的,可見案發當日女童的傷勢更為嚴重,故認為法庭應及時遏止體罰,對此判以阻嚇式刑罰。
打腫事主手臂 校長報警
控方案情指於05年7月5日,女童沒有依照被告指示完成習作,被告立即拿出木尺,於北角雋昇教育中心的課室內,罰打女童手掌100下,其間女童因難忍痛楚而大哭,並躲進房內一儲物櫃與牆壁間的空隙,被告遂打女童的左手臂至瘀腫。翌日,女童依然沒有完成習作,被告便聲稱又打女童手掌200下,更以木尺打其臉頰和大腿,打了100下後女童回校上課,被同學發現她手臂紅腫而告訴副校長,事件因而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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