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6] 香港特區的國民教育政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適用於一般居民的「好市民教育」並不能取代適用於對中國公民的國民教育。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制定國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緩。而且,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制定國民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據。
據坊間傳聞,特區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國民教育政策。香港回歸近十年,才作此研究,未免太晚。但亡羊補牢,未嘗晚矣!
「好市民教育」不能取代國民教育
在港英管治下,香港不可能進行國民教育。如推行國民教育,則只能推行英國的國民教育,但香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口都是中國公民(國民),港英當局要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它也不願意推行可以危害其管治的中國國民教育。因此,在香港回歸前,它推行的只能是狹隘的遵守法紀的「好市民教育」。
這種「好市民教育」的政策並非不可取,正如基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但卻不能取代國民教育。上述規定只是對居民而言,適用於一般居民的「好市民教育」並不完全適用於對中國公民的「國民教育」。
換句話說,「好市民教育」不能完全適應「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地位。例如:香港很多年輕人認為自己是香港人,但並不認為同時又是中國人,缺乏國家民族認同;不少人不曉得「一黨長期執政」(如新加坡、日本)與「一黨專政」(如二戰時期的德意兩國)的區別,誤以為中國大陸是「一黨專政」,不曉得除共產黨外,還有八個政黨(其黨魁也有任國務院正副部長者),缺乏對國情和憲政的了解;還有不少人強調「普選」只是直選,而不是普及公民的選舉權,缺乏對國際公認的人權和民主權利的理解,等等。凡此種種,都是片面推行「好市民教育」,而忽略國民教育不可避免的結果。
制定國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緩
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制定國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緩。但問題又非如此簡單,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要求,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制定國民教育政策也不能例外。而基本法第三章只規定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沒有規定公民(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到底制定國民教育政策有甚麼法律依據呢?是首先必須解答的問題。
應當指出,基本法只規定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未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因為憲法已有相應的規定,再作規定就重複了。由於基本法序言也已明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對香港作出高度自治授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中央政府等中央國家機構的職權也源於憲法,因此憲法在總體上應當適用於香港特區,憲法中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香港特區制定國民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據。
但還應當指出,由於實行「一國兩制」,內地和香港的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相同,憲法中涉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條文也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例如計劃生育、服兵役等條文。香港特區制定國民教育政策,首先需要找到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具體條文並結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制定國民教育政策的依據;其次是考慮如何將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香港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相應的政策。
杜甫《春夜喜雨》:「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制定國民教育政策,還要採用容易被人接受的方法方式。中國國力強盛,經濟繁榮,目前也是適當的時機,通過比較便於認識國情。香港又是一個功利社會,通過國民教育可以對學習和就業有幫助,也是應當考慮的策略。(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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