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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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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覆核 高院裁定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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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取最低工資在高院司法覆核敗訴,職工盟等團體在庭外拉起橫額表達不滿。

 【本報訊】九巴外判公司清潔女工陳耐香連同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為特首拒絕立法訂立最低工資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聆訊,要求政府盡快立法。高院法官昨裁定他們敗訴,指行政長官可運用酌情權,立法制訂最低工資,但這並非唯一方法,而拒絕立法並不代表忽視低收入工人的問題,故認為政府並沒有違反《行業委員會條例》,兩人要兼付堂費。

 街工、職工盟及社民連的十多名代表對判決表示失望,昨於高院門外叫口號,又指研究判詞後將考慮上訴,而申請人之一梁國雄因離港未有到庭。

 其中一名原訴人陳耐香(51歲),入稟法庭時,在九巴外判清潔公司工作,每日工作10小時,月薪3,400元,其僱主駿誠服務有限公司,現時未有參與工資保障運動。陳的代表律師潘熙根據《行業委員會條例》,指行政長官當信納若有受僱人士的工資低於合理水平,可於適當時候運用酌情權訂立最低工資率,惟行政長官卻拒絕履行其職責立法。

梁國雄離港未有到庭

 然而,高院法官夏正民於判詞中卻認為,有關條例表明,行政長官可在他認為適合的時候行使權利,而並非強行要他立法;而立法最低工資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法,行政長官選擇以經濟主導模式改善社會問題,故使用其他方法如《最低工資保障運動》。

 原訴人又於審訊中認為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於1928年制定《最低公資確定辦法公約》,指大會成員可成立機制去保障低收入工人,該條例雖於1989年在香港已不再適用,但與其目標相同的《行業委員會條例》仍然適用。然而,法官卻認為《最低公資確定辦法公約》並沒有硬性規定成員設立最低工資。

行業委會條例無強制立法

 此外,對於原訴人指《行業委員會條例》已涵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法官則認為兩條條例的原意雖同為保障低收入人士以改善貧窮問題,但後者亦沒有要求政府設立機制。

 陳耐香說:「今次雖然敗訴,但希望低收入工人可以勇敢站出來,取得最低工資作生活保障,否則不知何時才等到政府立法。」

陳耐香稱遭同事「潑冷水」

 她又指部分同事當面「潑冷水」,怕她的官司會連累工友被炒,但她表示沒有受公司壓力,但要請假來法庭聽取判詞。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與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均對判決感到非常失望。梁耀忠認為判詞雖然同意工人應享有「公平合理的薪金」,但法官沒有考慮環境社會因素;他認為工資保障運動只針對保安及清潔工人,但其他行業的人仍未能受惠,因此只有立法最低工資才能對所有工人作永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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