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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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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封冊」覆核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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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俊仁詮釋法官的判決,指民主黨在合理的情況下才需公開黨員名單。

 【本報訊】民主黨去年就「封冊」而尋求司法覆核,指公司條例窒礙政黨發展,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賦予的結社自由,昨日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主審法官夏正民認為,倘有合理原因,如想捐款或控告民主黨的第三者,以至該黨的債權人等,均有權提出「查冊」要求。不過,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在聞判後詮釋,判決容許民主黨拒絕任何有「濫用」成分,如「記者」的查冊要求。

選擇以《公司條例》註冊

 民主黨於94年9月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目前香港各大政黨如民建聯、自由黨、公民黨等均以相同方式註冊。去年6月多個政黨相繼公開黨員名單後,外界質疑民主黨違反《公司條例》第98條須公開股東及成員名單的要求。民主黨堅拒公開名冊,更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現行公司條例規定,政黨必須公開黨員資料的規定侵犯了巿民結社自由,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

要求查冊無違《基本法》

 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民主黨要求保障私隱,但身為註冊公司,等同在市場上作商業活動的團體,不應要求在市場上保障私隱,要同時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而目前的公司條例已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同時,民主黨選擇以《公司條例》註冊而非《社團條例》等其他方法,雖受到要公開名單的掣肘,但也享受到股東毋須負債,可以作出商業交易等利益。

 法官續指,民主黨創黨時自願選擇《公司條例》註冊,更選擇將不單止創黨成員甚至是所有成員加入為註冊公司成員內,而其成員又未有透過委託他人代持民主黨公司股份來避過被查閱的可能性。由於民主黨是在有選擇下註冊,因此《公司條例》第98條並無違反《基本法》。

 他說,由於該黨涉及接受捐款及商業利益,故此在合理情況下,捐款人及債權人等有關人士有權要求查看名冊。不過,如有人濫用查閱民主黨名單,該黨可拒絕並交由法庭評定,但他不認同該黨只有債權人或生意拍檔才可查名單的說法。

何俊仁指記者查冊屬濫用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聲稱,對是次的判決的結果並不失望,因法官提出《公司條例》中要求公開成員名單的規定並非絕對,該黨有權拒絕具濫用成分的要求,並交由法庭決定是否運用酌情權允許不公開名單;假如法庭行使酌情權,該黨亦毋須負上不公開名單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他在詮釋法官的判決時稱,倘民主黨買物業向銀行抵押,或與其他公司做生意,又遇上欠債問題時,銀行或債權人自然可以申請檢查成員名單,但相反如有記者或其他不相關人士要求檢閱名單,相信民主黨有權拒絕交出名冊。

 他強調,該黨黨員人數自是次事件發生後一直維持穩定,而是次判決對該黨成員有一定保障,是在有合理情況下才需要公開名單而毋須主動披露,未有「中門大開」,故不擔心黨員會因此流失。不過,他們會與大律師研究後,決定是否再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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