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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呈貢縣一對有前科的「難兄難弟」,6年前因坐牢而認識,出獄6年後因欠賭債再次犯罪,綁架3名不滿10歲的男孩,向其父母勒索15萬。近20個小時後,罪犯最終良心發現,給3名孩子20元車費,並放其回家。日前,法院以綁架罪分別對兩犯進行宣判,其中主犯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從犯判有期徒刑6年。
今年1月28日,朱青(化名)和兩個小夥伴正走在雲南呈貢縣馬金鋪鄉白雲村小學附近的路上,突然聽到身旁一輛銀白色麵包車裡傳的來男子的聲音,以買鞭炮為名把他們3人騙上了車。
3名男孩上車後,車上的男子稱帶他們去一個地方買鞭炮,不想直到晚上他們也不能回家,而是隨車帶到一座山上過夜。
稱買鞭炮 騙孩子上車
將孩子騙上車後,犯罪嫌疑人張洪林在玉溪買了一張移動電話卡,用該號碼給朱青的父親打電話,稱其兒子在他們手裡,準備好15萬贖人。之後,他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有一起又把孩子拉到了晉寧縣上蒜鄉牛戀村一座大山上。
「我們的目的就想要點錢,並不想傷害孩子。」余有說,孩子們騎在他的肩上、脖子上嬉鬧的時候,他看到孩子非常可愛,不禁想到起了自己的孩子,於是他決定放孩子回家。「本想自己親自把他們送到家裡,又擔心被警察抓,還怕被孩子的家人打。」余有稱,最後他只好給了孩子們20元錢,讓他們自己坐公交車回家。
勒索15萬 只為還賭債
據張洪林交代,他因賭錢而欠了一筆債,而他自己不想因此連累自己的家人,無奈之下選擇了這種方式。「我知道這是犯法的,但我想只要不傷害孩子,拿到錢後就把他們放掉,應該犯不了多大的法。」而余有則稱,自己也急需用錢,便和張一起綁架孩子進行勒索,他當時就覺得這是犯法的事情。但張堅持說只要不傷害孩子,要到錢就放人,犯不了多大的法。
日前,呈貢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當庭判處張洪林有期徒刑10年半,處罰金6.5萬;判處余有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3萬元。 ■《生活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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