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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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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前文物 中國禁出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30]

 【據新華社北京29日電】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29日透露,中國年內有望出台新規定,明確將1911年作為基本時間底限,在此年份之前生產製作的文物一律不准出境。

 單霽翔說,文物出境標準的底限此前是1795年,調整到1911年,就將更大範圍的文物囊括在不准出境之列。除此之外,新規定還將一些重要文物的底限設為1949年,對少數民族地區重要文物設限為1966年。

 中國刑法、文物保護法以及海關的相關法律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中國的民俗文物尤其是獨具特色的少數民族民俗文物,如蒙古族用紅珊瑚、綠松石、珍珠和金銀製作而成的婦女傳統頭飾,花樣繁多,款型各異,堪稱中國民俗文物中的瑰寶。少數民族文物既是一種文化遺產,也是中國文化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民俗文物,一直為國外人士或機構青睞。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中國民俗文物近年來大量流失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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