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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僱主因拖欠印尼籍家庭傭工工資,被粉嶺裁判法院判罰45,000元。涉案的僱主黃佳華在其印尼籍傭工受僱期間,沒有按照2003年簽署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3,270元支付薪酬,被控累積拖欠僱用的印尼籍家庭傭工50,000元工資。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被告除需要補付拖欠的工資外,還要向法庭繳付罰款。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勞工處設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傭。而該處會全力執行《僱傭條例》,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拖欠工資,便會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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