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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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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底矮一截 業主索差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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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發業主向發展商索償風波的上水海禧華庭外貌。

 【本報訊】上水海禧華庭3名業主,收樓後發現單位樓底的實際高度,較發展商售樓時,在售樓書、廣告及推銷資料宣稱的單位樓層高度10呎4吋,矮了9吋至2呎2吋,認為發展商推銷失實及誤導買家,早前透過消委會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賠償9萬5千元及19萬9千元樓高差額;業主和發展商昨日經過協商後和解,雙方均拒絕透露細則和涉款。這是消委會首次就有關樓底問題,運用訴訟基金協助業主興訟的案件。

 案件昨於區域法院提訊,雙方經多番磋商後決定和解。法官梁俊文指出,此案的爭執不止於案件本身,更關乎公眾利益,但目前法庭只會處理案件的與訟雙方,他欣悉案件達成和解,認為可以節省法庭時間,亦對各位大律師的協助表示感謝。

和解收場 續有業主興訟

 原告人江耀宗,居於海禧華庭第一座22樓B室;另外兩名原告人鄧志榮及張麗儀則居於第二座8樓,答辯人為樓盤發展商喜豐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亦是泛海國際集團的附屬公司。

 發展商昨日透過代表大律師於雙方和解聲明中指出,他們所用的字眼「樓層高度」,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規劃)條例》,訂明「樓層」意指「樓面至樓面」的高度,發展商沿用行內慣例,亦不同意買家會把「樓層面積」理解為地面至天花。各原告離開時,不願回應是否滿意和解的條項或賠償金額;至於今次訴訟和解收場,估計將有更多業主相繼向發展商提出訴訟。

收樓度量 矮9吋至2.2呎

 根據入稟狀,答辯人在報章賣廣告,或透過物業代理推銷時,均聲稱單位由地面至天花的樓層高度有10呎4吋,原告江耀宗更打算裝修天花板,設置空間儲物。至01年4月收樓一刻,原告始發現高度有異,江的單位飯廳上有橫樑,樓底僅8呎2吋,其餘地方與鄧及張的單位一樣,只有9呎7吋。原告人向發展商投訴後得不到滿意答覆,遂求助於消委會;原告人並指發展商在售樓書或廣告展示單位高度時有疏忽,誤導買家,不理會事實而意圖誘使原告完成買賣。

海禧華庭位於上水石湖墟

 入稟狀續指,發展商聲稱地面至天花的商度有10呎4吋,屬於被告在附帶合約中的承諾,原告認為發展商違反《失實陳述條例》,追討9萬5千及19萬9千多元的高度差額,另加有關利息及損失。

 資料顯示,海禧華庭位於上水石湖墟新成路88號,共有270個單位,面積由537平方至752平方呎不等;目前市場上約有35個放盤,每方呎平均叫價2千多元,而於1999年樓盤於首日開售時平均呎價達3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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