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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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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醫療集團港府無意立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2]

 【本報訊】政府建議規定醫療集團聘任註冊醫生擔任醫療總監,監管醫療集團醫務運作。不過,醫學團體指由「自己人監管自己人」的建議並無效用。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副秘書長聶德權回應稱,立法規管醫療集團較為複雜,會仔細研究規管範圍,強調建議已可以確保專業水平和病人福利,又不阻礙市場發展。

 在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多個醫學團體認為醫療集團以商業運作,政府的建議並無實際效用。香港牙醫學會會長梁訓成指建議等同「自己人監管自己人」:「我覺得建議是荒謬,換句話政府要醫療集團自己請個人回來監管自己,事實上是不切實際;集團是以賺錢為目的商業機構。」

憂醫療總監「代罪」

 多個團體亦批評,建議中的醫療總監只是僱員,擔心最終只成為「代罪羔羊」。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亦質疑集團醫療總監是否可以不受商業利益影響,但認為建議是正確一步,他們認為政府應以立法方式,規定集團要領取牌照才可執業,並由專業醫學團體監管。

 出席會議的天一醫務所主席及醫務總監鄒重王基就監管表示反對:「有很多醫生在外面單打獨鬥也不會參加這些醫療計劃,最好做法是由市場調節,讓市民知道甚麼是好服務,這可能比立法更有效監管現有HMO(醫療集團)的問題。」委員會要求政府考慮以立法及發牌方式,規管醫療集團,下次會議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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