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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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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涉外商案 首援用港法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4]

 【本報訊】據南方日報網13日報道:12日上午9時,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對一宗涉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據了解,這是中山首例適用香港法律判決的案件,將為涉外商案的審判提供有益借鑒。由於廣東外商較多,涉外商案較多,這一案例對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外資引進產生良好的影響。

雙方曾簽約 適用港法

 雙方的糾紛因被告榮輝科技公司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而起。原告鑽石租賃公司訴稱,02年11月22日,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榮輝科技公司向該公司租賃有關機器設備,該公司已依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被告使用,而實際使用人為榮輝電子(中山)有限公司。但榮輝科技公司卻違反合同關於支付租金的約定,自03年9月開始就未支付任何租金,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鑽石租賃公司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及兩被告交還租賃物。

 雙方在《租賃合同》第16條約定:合同適用香港法律。對於這一約定,法院要求鑽石租賃公司就法律適用進行舉證。鑽石租賃公司提供由香港的「的近律師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對租賃協議的相關約定提出法律意見。

基本法賦權 保留港法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香港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即對於香港隸屬英美法系,其保留的法律制度遵從普通法原則。

 中山市中級法院認為,由鑽石租賃公司提供的經香港註冊專業律師作出、並由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見證、法律服務公司轉遞的《法律意見書》,不僅提供途徑規範、合法,其闡述的香港法律內容,也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司法原則,並且沒有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採信。

 中山市中級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榮輝科技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返還向鑽石租賃公司租賃的所有機械設備。3.65萬元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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