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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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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引修例 政府屢讓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4]

 【本報訊】前立法局在1997年通過修訂《房屋條例》,規定公屋租金不得超過入息比例中位數10%,租金調整每次相隔不得少於3年。回歸後,面對金融風暴的衝擊,導致由2000年第二季起,公屋租金中位數已超逾法例規定的10%限制。法援署於2002年4月接納公屋居民何賽雲和林健森的申請,就租金水平違反《房屋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經過高院、上訴庭逐級審理,2005年11月,終審法院法官以4比1的比數裁定房委會毋須減租,判辭指法例只限制加租,不是減租。

 2006年3月,政府公布諮詢文件,定出「不劃一租金」及「可加可減」機制,包括考慮按通脹及住戶入息、單位的樓層、坐向及景觀等因素釐定租金。經多方長時間商討下,房委會去年9月終拋出租金可加可減機制,並訂出一刀切減租11.6%,但卻要求取消《房屋條例》中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超過10%的規定,並堅持修例後才減租。政府日前更讓步,承諾如草案通過,公屋加租幅度將不會超過10%,而減租措施及新租金援助計劃可望於8月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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