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
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了八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
一、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
二、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乾股。
三、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四、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
六、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
七、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
八、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資料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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