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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女皇頭像郵票被拒用,又不准兌換,有市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市民於97前購入英女皇頭像郵票,惟他於本年5月往郵局寄信時始知該郵票不能使用,也不能兌換現行的郵票,故認為郵政署署長濫用其司法權,拒絕市民於97年7月限期後兌換新郵票,也沒有提供任何賠償,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
原訴人張美賢(譯音),現職商人,他於入稟狀中表示於97回歸前購入多個英女皇頭像的郵票,至今仍完好保存。然而,他於本年5月25日到西營盤郵局寄信時,始知英女皇頭像郵票在97年7月31日以後已沒有價值,始知道郵政署署長於97年5月發出通知,指若市民仍想繼續使用女皇頭像郵票,須於當年7月1日至31日期間把這些郵票兌換新郵票,故至今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質疑同類貨幣何以可用
原訴人表示,其申請存在社會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據其代表律師所知,他是入稟推翻郵政署署長,挑戰《郵政署規例》的第一人。原訴人指出,《基本法》第38條列明香港市民享有特區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而不許他繼續使用舊郵票等同剝削他的自由,使他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障。再者,《基本法》第105條又指當特區依法徵用私人財產時,會賠償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故郵政署署長拒絕作出任何賠償是不合理的。
原訴人又指出,郵政署署長的做法違反了市民的合理期望,政府於回歸後仍准許市民使用英女皇頭像的硬幣和紙幣,故市民會合理認為舊郵票仍然生效,如今署長不許市民使用舊郵票和拒絕賠償,則等同充公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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