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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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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司法覆核多 可理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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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仁龍稱:「我每天的工作都是在落實和推廣《基本法》。」中新社

 【本報訊】(記者 鍾立)香港社會就《基本法》實踐的討論,近日因香港回歸10周年而再度熾熱。特區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形容,《基本法》提供的是一套「骨架」,「我們要據此用實際的經驗、本地的立法和法院的判例來生長出『肌肉』,予以充實,這樣『身體』才得以健全。」因此,過去10年,就如何解釋和落實《基本法》,出現過不少爭議,也衍生出一連串司法覆核的案件,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接受中新社訪問時笑言:「過去私人執業的時候,我只有一個秘書和助手。而現在,律政司有1,000多人,其中有300多個律師。我現在是在香港最大的『律師樓』上班。」「現在,我每一天的工作都是在落實和推廣《基本法》。」

 黃仁龍解釋,特區政府每推出一項政策,都要事先拿到律政司,由律政司來評判這項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原則,同《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有沒有衝突。同時,律政司會經常舉辦一些活動,讓市民增進對《基本法》的了解。

人大釋法權不受任何限制

 他表示,法治是香港成功和繼續成功的關鍵。10年來,令香港人及海外投資者放心的是,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司法獨立得到絕對的認同和尊重,而《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是這一切的根本保證。

 問到10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居港權、政制發展和行政長官任期3次釋法,黃仁龍強調,《基本法》是一個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的解釋權,這是無可置疑的。香港的律師都是受普通法體系的培訓,對於由立法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來作為法律的最終解釋者,會感到有些陌生,但這是國家《憲法》的規定。香港終審法院也已清楚表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

 不過,他也指,除非確有必要,特區政府不會輕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兩地法律交流日益密切

 回歸以來,香港和內地在法律領域的交流也日益密切。黃仁龍說,在CEPA的框架下,兩地的律師事務合作有了突破性的發展,香港的律師樓可在內地開設代表機構,還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在官方層面,特區律政司與內地相關部門簽署了「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這標誌著兩地的司法合作向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領域擴展。

 目前,律政司正在與內地八個省市的司法部門探討在現有基礎上深化合作關係。黃仁龍說:「香港不但可以對國家的經濟騰飛作出貢獻,也可為國家的法治發展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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