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2] 「東主賠不起 事主得不到」的尷尬
文 峰
一名50餘歲的的士司機於2001年在筲箕灣一間食肆用餐後,因地面濕滑不慎從樓梯上層摔下,並導致頸部以下癱瘓,事主據此向食肆東主提出天價賠償要求。高等法院日前裁定食肆東主未有確保食肆設施安全,應向事主賠償1250萬。但食肆東主表示,自己現在靠綜援過活,根本無錢賠償,寧願去坐牢。
法院的裁決有助向社會發出「食肆有責任確保顧客安全」的清晰信息。但我們更應反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具有積極意義的裁決最後會出現「東主賠不起事主得不到」的尷尬結局?這一方面反映出廣大食肆業主的保險意識淡薄,未能未雨綢繆為顧客購買第三者險,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法院的裁決不太合情理,遠遠超出了小食肆東主的承受能力。值得注意。
事實上,因油污或積水導致地面或樓梯濕滑等安全隱患問題,在所有的酒樓食肆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而本港的食肆更因設施簡陋、人工不足及安全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這一問題更為突出。而且,由於本港租金非常昂貴,不少食肆東主為了節省成本、擴大食肆空間,還任意改變食肆的空間結構,或是加設裝備。本案中引起爭議的食肆樓梯就是屬於東主任意僭建的。今次高等法院以未確保地面與樓梯安全及未貼出安全告示為由,裁決本案中的食肆東主須付出巨額賠償,無疑給所有的食肆東主都發出了一個警訊,即不應心存僥倖罔顧食客安全。
食肆東主要想避免這類安全事故發生,及因此而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除了要做好食肆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消除事故隱患外,更應為顧客購買第三者險。本次案件中,假如食肆東主購買了保險,那麼,令事主感到雪上加霜及東主感到無奈的尷尬局面,就不可能會出現。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本港食肆東主普遍存有「小本經營不需要浪費錢買保險」的錯誤思維,其實,越是小本經營抵抗風險能力越差,就越需要購買保險。
受害事主因為此次事故身體永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未來可能需要支付龐大的醫療開支,從這一角度來講,法院裁定東主要賠償1250萬有一定道理。但應看到,假如賠償數額遠遠超出了東主的實際承受能力的話,其所帶來的後果必然是東主宣佈破產,而受害事主則可能因此適得其反,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所以,法院的裁決在合法的基礎上,也要合情合理,要兼顧事主的需要和東主的承受能力。還應看到,顧客在食肆摔倒事件帶有一定的偶然性,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顧客自己「不小心」也應付上一部分責任,假如法院的裁決一面倒地偏向顧客,勢必給千千萬萬經營食肆的東主帶來更大的心理壓力。(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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