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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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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龍案 港律師行被廉署搜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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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已就搜查令入稟高院,要求推翻有關決定。資料圖片

 【本報訊】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的「世紀巨貪案」,竟牽連本港著名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香港廉署指因其客戶疑涉及貪污案,向法院取出搜查令,取走多份文件。但該律師行認為裁判官批出搜查令,沒有顧及客戶的法律專業特權,廉署人員又不當地把受專業特權保障的文件檢取,故入稟高院,尋求覆核推翻有關決定。

 案中首申請人為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次申請人則為律師事務所董事黃乾亨、黃英琦和黃英豪持有的Philip (Nominees) Limited,為律師事務所的客戶提供服務。

疑存有洗黑錢記錄

 入稟狀指於本年5月22日,廉署主任向東區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指有理由相信申請人的辦公室內保存Roselle Court Limited和澳門前工務司長歐文龍洗黑錢案的銀行和電腦記錄,獲裁判官梁榮宗發出兩張搜查令。而首申請人的一名客戶曾就Roselle向首申請人諮詢法律意見,歐則因涉及工程及財務貪污和進行非法金融操控活動,於去年12月6日晚遭澳門廉署拘捕。

涉侵犯法律專業特權

 本年5月23日,廉署人員到達兩名申請人位於金鐘的辦公室進行搜查,並檢取了多份文件,律師事務所職員指文件涉及法律專業特權,要求保障客戶的權益,廉署人員指會把文件封緘7天。兩天後,廉署去信律師事務所,指他們若未能於5天內就法律專業特權作出申請,廉署人員檢取的文件將會解封。

 於是兩申請人於5月28日向廉署要求於6月18日前不要解封和公開文件。然而廉署卻於6月8日去信申請人,指他們會解封和檢查文件。

指「防賄例」只適用港案

 兩名申請人認為,裁判官須有理由相信申請人辦公室內有關於歐文龍和Roselle Court Limited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文件,才能發出搜查令。然而《防止賄賂條例》只涵蓋香港的政府人員,而歐文龍卻只是澳門前政府官員。

 申請人又指,裁判官在調查衡量調查案件重要性的同時,亦應在憲法上保護人權,否則會對香港的司法制度造成威脅。再者他們並非干犯賄賂案的犯人,故裁判官在發出搜查令時亦應附加適當的條款,以防止侵權問題的產生。申請人又認為,廉署所檢取的文件屬法律專業特權所保障,故職員檢取文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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