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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4名中年漢去年於元朗水蕉老圍村烹調兩頭唐狗以作果腹,4人稍後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名,被重判入獄30天,成為首宗被判監個案。日前4人指刑期過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民風改變,罰款輕判已不能反映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的厭惡,拒絕改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減刑至14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在判詞中,列舉七項可判即時監禁的因素,讓裁判官日後處理同類案件時考慮,包括案件涉及超過一隻貓或狗、屠宰手法殘忍而令貓狗多受痛苦、案情涉及買賣或圖利、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屠宰食用、多人參與犯案、屠宰貓狗的地方和棄置殘骸的方法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衛生,及被告有相同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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