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女商人聲稱未有留意郵政署於97年回歸日後,停用英女皇頭像郵票的公布,於本年5月往郵局寄信時始得悉該批郵票已作廢,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昨遭法庭拒絕。法官張舉能指事隔10年,女商人的申請是「遲得絕望」,歸根究底也是她忽略郵政署的公布所致。
原訴人張美賢(譯音)早前於入稟狀中表示,本年5月25日到西營盤郵局寄信時,始知英女皇頭像郵票在97年7月31日以後已沒有價值,郵政署亦不會為持有該郵票的市民對換新郵票及提供賠償,故張於今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官:10年後覆核 「遲得絕望」
張官於判詞中表示,郵政署為停用英女皇頭像郵票的實施,早於96年5月23日已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有關安排,讓本地傳媒廣泛報道此事,但原訴人竟未有留意有關新聞。
張官稱,若依據法例所示,申請司法覆核也須在三個月時限之內進行,他一再強調,原訴人延至10年後的今天,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未免遲得不合理。
再者,郵政署更再度於97年6月6日透過政府憲報通知公眾,表示市民可於97年7月3至30日內,對換同等價格的英女皇頭像郵票,郵政署的有關安排並非倉卒,所以並沒有須要對市民作出賠償。同時,張官認為郵政署並不能干預市民於回歸後使用英女皇頭像的硬幣和紙幣的政策,反駁原訴人控告郵政署的論點。
雖然原訴人曾以《基本法》保障市民的權利、自由及財產等為申請基礎,惟張官重申與此案並無太大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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