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防洪法》與《防汛條例》的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建立了國家防汛抗旱四級應急響應機制,進一步明確了不同等級應急響應中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與相關部門的責任。
按突發公共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原則上按特別重大(I級) 、重大(II級) 、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啟動相應預案。洪澇旱災也分四級編制應急響應預案,針對洪澇旱災害的特點,科學制定了事件等級的劃分標準,明確了預案啟動級別和條件,以及相應級別指揮機構的工作職責和許可權,闡明了不同等級洪澇旱災害發生後應急響應及處置程式和過程等。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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