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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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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採海油外方需徵出口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7-11]

 【本報訊】中國原油出口稅收政策將調整。自8月1日起,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需照章徵收出口關稅。但外國合同者此前已簽訂並已在執行的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裝運出口繼續免徵出口稅。

 據《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1982]署稅字第192號)中第二條「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徵出口稅」的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公告並稱,2007年8月1日前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返還。

 中國政府為了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商品出口,自2006年11月1日起,對煤炭、焦炭、原油等四項能源類產品開徵5%的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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