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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在立法會上宣讀政制綠皮書。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政制發展問題糾纏社會多年,造成嚴重的政治內耗。特區政府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闡述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闡述了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設計普選模式時需符合的規定及需考慮的原則和因素。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強調,《基本法》規定了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最終目標。這個目標是《基本法》為香港所訂,是必須亦必然會達到的,而任何可行的普選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
綠皮書引述,《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清楚規定最終目標是達至「雙普選」,但要理解《基本法》中有關「普選」的含義,必須從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和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出發,這正是香港政制發展的基本框架。
政制發展中央擁最終決定權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憲制基礎,建基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基本法》第12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來自中央的授權,特區沒有「剩餘權力」。
根據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特首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交人大常委會確定,而有關修改最終亦須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方可生效,體現了中央在特區政制發展上擁有最終決定權力。
特首候選人須中央實質任命
同時,根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第43條則規定特首對中央政府及特區負責,體現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特區政府的憲制地位是國家不可分離並獲授權實行高度自治,且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方行政區,故特首候選人必須通過中央的「實質任命」的憲制要求,方可就任。
綠皮書表明,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主權的體現,關係到「一國兩制」及基本方針的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沒有權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因此,任何普選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循序漸進達至最終普選目標
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模式時,亦必須確保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針政策,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以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綠皮書引述,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26日就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所作的《決定》,已指出兩個選舉辦法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而相關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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