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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施篇、實習記者 陳天浩)根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未來的特首提名委員會須經過「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惟當局在政制發展綠皮書中在這方面著墨不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解釋,在普選制度的設計中,提出特首選舉應有多少名候選人讓市民選擇,才是問題的中心;市民不妨先決定候選人的人數,隨後才研究有關的提名程序和方式。
林瑞麟指,特區政府在提出政改的「終極方案」時,定會提出一個提名程序,但必須是得到三分二立法會議員支持的方案。
民建聯副主席蘇錦樑在出席另外一個場合時指,按字面意思理解,「民主程序」就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能夠依據這個原則的諸多方案,都是民主的程序,外界不將之負面地看成是一個「篩選過程」和「非民主做法」,而基本法43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需對中央和香港負責,故提名委員會的責任是提名出合乎基本法的候選人。至於具體應如何實行,他則對此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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