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曾發生神父狎童案,前神父劉嘉兒1991年以「性愛治療」為名,非禮當時僅15歲事主,翌年事主因此事患上精神病,於是報警求助,直至2003年才受理,將劉嘉兒拘捕,判囚4年半。已30歲的事主於2004年入稟向劉及天主教香港教區索償,金額估計達千萬元。
代表教區的大律師鄧樂勤曾申請剔除訴訟,指1999年已是入稟追討賠償的法定期限,又指教區沒有理由要為劉的刻意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官認為教區提出的理據均欠缺上述條件,因此拒絕教區申請。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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