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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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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收錢計入官員受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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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浙江貪官趙詹奇被帶離庭審現場。 網上圖片

 【本報訊】據深圳新聞網17日電: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將十種權錢交易行為入罪。其中第七條對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作了明確界定。《意見》出台後的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了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案,明確認定其情婦汪某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應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

 《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廳長「曲線受賄」600萬元

 趙詹奇原是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2006年9月2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浙江省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據檢察機關指控,趙詹奇貪財之道和一般的受賄形式不同:不直接收取賄賂款,而是讓情婦拿業務提成。另外,趙詹奇還以借款、諮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收受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某路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人民幣490餘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用這種手法,在他任職的12年間撈取不義之財600多萬元。最終,趙詹奇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查處變相受賄有法可依

 一位法律工作者認為,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一些職務較高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親自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其近親屬、情婦(夫)等有共同利益關係的特定關係人,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係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係人收取。本案中,趙詹奇受賄就是採取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這種新形式。浙江省檢察機關及時查處此類受賄犯罪是於法有據的,是對新型腐敗的有效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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