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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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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炒股蝕32萬 七旬翁告官獲判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7-23]

本報上海新聞中心實習記者 凌馨

 所託非人 70多歲的瞿老伯傾盡所有投入股市,受他委託的李女士卻炒股技術欠佳,以致瞿老伯財產損失過半。日前上海閔行區法院審理此案,判決李女士返還瞿老伯32.2萬元。

 一生積累了60多萬元的財富,01年瞿老伯準備投入股市再賺一筆。無奈自己不諳行情,瞿老伯遂將62.9萬元資金委託予李女士,請其代為操盤。

 01年5月18日,雙方簽定《證券投資及股東帳戶資金管理協議書》,期限1年。雙方約定,李女士必須為瞿老伯帶來15%的盈利。若有不足,由李女士補足差額部分。若超過15%,則由李女士自行提取。同時,瞿老伯亦不干預李女士的正常交易行為。

  不過,到協議期滿時,瞿老伯吃驚地發現,帳戶內資金僅剩30.7萬元。李女士對此的解釋為大盤低迷,以及自身理財技術欠佳。瞿即向李索取32.2萬元的虧損,李亦承諾於05年5月17日還清所有款項。然而,其時李卻仍無還款之意,瞿無奈之下訴諸法院。

法官判合同無效資金返還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李女士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庭審判:有關最低盈利15%的條款,違背了委託人對委託事務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準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李女士應當將委託理財資金返還給瞿老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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