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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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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買假貨 旅社需賠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8-09]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劉揚廣州8日電】日前,廣州市人大向市民公佈《廣州市旅遊條例(草案)》,希望廣泛徵求各界意見。根據新條例,旅遊者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旅遊商店購買到假貨,有權向旅行社索賠。

 草案規定,旅行社的全包價旅遊線路價格,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景點(區)門票、導遊(領隊)服務費的費用以及旅遊者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出境旅遊線路還應包括辦理簽證(簽注)等費用。

 另外,旅遊行程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應當在簽訂旅遊合同前明示,並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自費項目和停留時間。此外,旅遊者在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商店內購買商品,旅遊商店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旅遊商店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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